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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当地首次出台的《中山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开始实施,《规定》中明确,未来中山应积极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充分利用边角地,闲置地等建设小型城市公园。
(资料图)
首次出台公园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中山市在城市公园的统筹协调及科学化管理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白,该《规定》在制定过程当中,借鉴了国内主要城市以及广东省“珠三角”毗邻城市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山市实际和城市公园管理经验做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
《规定》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镇街两级职能部门依据相关定额标准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其管理职能编制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管理维护资金计划纳入本市财政预算,保障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通过资助、捐赠、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指导未来公园建设方向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出台的《规定》,中山的城市公园规划必须有远瞻性,应积极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充分利用边角地,闲置地等建设小型城市公园。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等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已建成的城市公园应逐步完善母婴室及第三洗手间的规划、建设,以满足公园使用功能的需求。鼓励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公园优先配套建设健康步道、绿道、碧道以及老人、青少年、儿童友好活动场地等设施。城市公园绿道、碧道的建设尽可能与城市绿道、碧道系统相衔接。
《规定》还明确,公园应当加强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积极推动低碳公园、零碳公园的建设。
城市公园内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设在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不得影响植物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财产安全。
占用公园用地须做同等补偿
《规定》提出,中山对城市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城市公园周边建设工程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在城市公园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公园建设无关的建设项目。
确因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城市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建设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城市公园用地。
占用城市公园用地,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同等质量的用地;占用规划城市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城市公园建设用地。
此外,中山将建立“具有价值的公园”保护名录,“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必须100%被保护,必须设置保护标牌,重点对园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体现传统造园技艺等进行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风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姜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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